凤城医院手术室自拍事件的侵权认定
2014年8月15日,西安凤城医院的医生在手术即将结束时集体自拍,随后五张照片开始出现在多数网站上,其中一张照片显示其中的一位医生还在为患者缝合伤口。随着网民们对此事件展开热议,该起医生手术台自拍事件演变为一场医患矛盾的纷争。支持者认为拍照是在手术成功后进行的,不会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实质影响。反对自拍的人们主张拍照未经患者同意欠妥,已构成侵权。严格来讲,凤城医院医生拍照无可厚非,但是将照片在网上公布已经构成对患者的隐私实质性的侵犯。


一、科斯定理的侵权理论
科斯在其著作《社会成本问题》中以案例的形式,从损害的相互性出发,一步步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 当交易成本很高时,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后世经济学家根据科斯的分析,将科斯的观点总结为“科斯定理”,即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论法律对产权如何配置,私人交易总能导致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当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不能讨价还价时,资源能否得到有效率地使用取决于产权的配置情况。关于科斯定理没有统一的文字表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科斯定理,就是如果一项财产权是明确的,而且交易成本非常小或者为零,不管该项财产权最初被赋予谁,私人交易在市场调节后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这里所说的私人交易,说的是清晰界定的产权受到干扰之后,双方就产权纠纷进行的协商,协商的结果受到一个所谓“外部性”概念的影响,即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影响,而该行为人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支付代价或获得收益,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科斯定理表述为,在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外部因素是不会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的。例如,A、B、C是前后邻居,出入只有一条通道,位于最后面的C为了使自己出行便利,主动一个人把该通道整理的畅通无阻,相应地,位于前面的A、B两家也可以使用该通道使自己出行更加便利,C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收益,就是正外部性。再如,甲在公共汽车上吸烟,其他乘客被迫吸二手烟,而且甲也没有给其他乘客进行补偿,甲的行为给他人带去了痛苦,就是负外部性。
凤城医院医生在手术结束但患者仍躺在手术床上的时候进行拍照,并将其发布于网络之上,使患者的裸露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事后,如果患者可以毫无代价的与医院进行协商,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进行产权界定,都会产生最有效率的后果。具体来说,如果法律界定患者享有自己手术时不被拍照不被公布的权利,那么医院就应当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因为协商补偿的成本低于因诉讼给予患者的侵权赔偿;如果法律界定医院可以在手术时进行拍照并发布的权利,那么患者就会为了自己的隐私不被公之于众而支出一定费用去购买权利,因为这样的花费低于因自己信息被公布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一般来说,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比如如果患者采取决不妥协,一定要医院承担所有责任,而且肆意要求损害补偿金额的方式,那么他们与医院之间就很难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此时,权利的初始配置就有可能成为最终配置,从而法律的制度设置就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甚至引起低效率的结果。
科斯定理的本质是为了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减少不应该遭受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对于凤城医院事件,只要法律界定出了明确的责任,就根本不会出现患者与医院为了权利保护进行诉讼等纠纷的出现,只要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就是说,权利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浪费的社会资源就会越少。
二、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条文,大都分布于《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而且这些条款大多都是从人格权角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于隐私权具体含义及其侵权构成要件等等,法律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隐私权的保护只有在权利人主张的前提下进行,而且在个案中,隐私权的界定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的认定也会受到法官自由裁量的很大影响。
隐私权是一种只能在个案中才能具体界定其实际内容的权利,个案中的隐私信息保护是否优越于表达自由、知情权和公共利益,都是相对的和不确定的。而法律运作的不确定性是增加社会成本、降低效用的渊源之一。
对于“隐私”的理解,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比如,不希望或不便被外界所知的私人生活;不愿公之于众或被他人披露的个人信息;不愿或不便被他人干涉的私人行为;跟其他社会成员、公共利益无关,仅仅关系自己利益的个人私事等等。我们可以从这些不同的表述中总结出,所谓的隐私,当事人不愿或不便被他人所知、所披露、所干涉、所侵犯的,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之事。隐私权,是指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支配和保护上述涉及到的个人私事不受非法侵害的一项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具体的独立的人格权,对其保护采用的是间接保护方式,即以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在这种保护方式下,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把他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并且使他人的名誉因此受到损害的前提下,才会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触及到了他人的隐私,却没有给他人造成名誉的损害,一般是不会追究该行为人的责任,显然,这跟我们所理解所表述的隐私权的内涵是不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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