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致人死伤的罪名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州市弥河镇关家村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其家巷子口停车后,在开车门时与后方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闵某某发生事故,致其脑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此类行为刑法性质之争议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案构成交通肇事罪,持该观点者认为,司机开门前应尽到注意义务,观察后视镜,确保开门不至于发生事故方可。司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做到这一点,便应对其所致损害后果负责。其次,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密切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事故发生,就可能造成难以控制的后果和不可预计的损失。该行为本身就具有可惩性。
(二)不构成犯罪
持该观点者理由主要有下:其一,张某某停车位置是其家巷子口,其停车行为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二,交通肇事罪,其罪名成立场所应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但是张某某家巷子口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其三,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安全造成法益侵害,应当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而张某某在巷子门口停车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使侵犯,也只是侵犯单一或少数主体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法益。最后,张某某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下车前看后视镜、检查路况及闵某某是否有重大过失等主观因素,在本案审理结果中并未提及。由上述理由可知,张某某的行为不满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即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存在违章行为,但是在传统意义上,人们常常将其定义为弱势群体,所以事故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更符合大众心理。笔者认为,就该案而言,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罪名,都应当严格按照法条进行认定。不应以感性观点对待理性问题,法律的威严源于其如天平般的公正和不可撼动的公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是每一位理性公民都具备的品德。
(三)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持该观点者理由如(二),同样认为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非观点二那样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应构成其他罪名。持该观点者认为既然张某某行为发生地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根据2000年11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张某某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即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张某某家巷子口究竟是否属于《解释》所规定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张某某行为认定为何种罪名更适当。在此笔者赞同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上述争议,笔者接下来就此进行浅要探讨。
三、交通肇事罪性质及构成要件分析
(一) 交通肇事罪之犯罪主体
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学者诸说纷纭,意见纷呈:
观点一:公路、水上运输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该观点将特别法条即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予以排除,且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并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作出某种限制。笔者认为此观点对主体范围叙述具有一定的隐晦性,“及其他相关人员”范围到底如何,不得而知。
观点二:该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人员、航空人员以外的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该观点将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排除在外,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非仅局限于交通运输人员,此观点将交通肇事罪主体定位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是狭隘的。
观点三:交通肇事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在对非交通运输人员的界定中,该学者提及,公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中肇事构成本罪的,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该观点中对非交通运输人员认定上存在循环定义的嫌疑。此外,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定义看似很广,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起来却不甚容易。模糊的界限,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大考验。
观点四:凡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法定危害后果,均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乘车人等交通参与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足够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笔者基本赞同此观点。对交通肇事罪主体认定上,通常以其驾驶的交通工具性质为标准,这具有很大局限性。司法实践表明,交通运输活动中充满不安全因素,在交通运输活动范围内,一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并且这种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是难以预计、无法控制的。但是,笔者认为,非机动车驾驶员并非一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就可成为该罪主体。
- 上一篇:《物权法》角度论小产权房能否合法化
- 下一篇:深度分析车辆超速行驶的危害与控制
- 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 如何写法律的论文3000字
- 从六个方面入手写好法律文书
- 浅析洗钱的过程和方式
- 《物权法》角度论小产权房能否合法化
- 图书馆链接服务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法律修订
-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
- 简论法律文书的主旨
- 简析刑事政策与行政刑法相结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中职学校法律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提纲应当注意那个问题
- 基层院“四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 网络环境下反腐倡廉的规范化建设
- 刍议侵权责任法论文中的死亡赔偿的立法依据及必要性
- 法学论文写作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 一篇法律论文的最终定稿
- 网络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 简论法律文书的主旨
- 论夫妻忠诚协议
- 综合法学理论评述
- 医疗损害鉴定中关于患者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
- 隐私权的判定
- 学法律的学生答辩攻略
- 我国代孕法律问题及制度之构建
- 程序正义的原则分析范文
- 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问题以中国近代制宪史为中心
- 在职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必须知道的几个要点
-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析
-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 熟悉法律法规对于搞好服务的作用
- 高职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工作室制”教学模式初探
- 基于综合节能的整流变压器最优运行工况研究
- 几篇经济学论文参考教材的分析
- 小农经济理论的政策含义和现实关怀
- 谈火电项目里程碑计划对土建施工的要求
- 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融资方式探讨
- 基于Cortex—M3与Android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设计
- 信息技市与语文教学整盆的实践与思考
- 中学音乐学科教学论文写作经验
- 铁道信号专业《铁道概论》课程改革研究简述
- 地方政府创新的现存障碍与推动机制
- 3G移动通信技术在电视台制作中的应用
-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
- 浅析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
- 一个重要的潜在的生产力要素谈我国幼儿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