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文书的主旨
简论法律文书的主旨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它是法律文书的“主脑”、“灵魂”和“帅”。因此,能否正确确定法律文书的主旨关系到法律文书制作的成败。
什么是法律文书的主旨?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按照自己的职权和权利,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审理或办理过程中,遵照法定程序,根据事实的性质和特点及法律具体要求所表达的特定目的。这种目的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就是所谓的主旨。
那么,怎样确定法律文书的主旨?
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性质。这是提炼主旨的前提。只要明确了案件的性质就为提炼旨打好了基础。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不同的看法。试看一起1997年10月1日我国刑法修订前的一个判例:
被告人刘××于×年×月×日深夜,穿上其爱人的裤子和鞋,持手电筒窜到××果园,乘人熟睡之机,先将照明电源切断,随后闯入独身居住的女青年于××的宿舍,爬到了于××的身上,后又拽其裤子进行猥亵活动。当时还冒充本场领导干部常××,企图嫁祸于人,在于××强烈反抗、大声呼救时,刘××还
说:“你再嚷,我就掐死你!”随后用手捂住女方的嘴。在女方继续挣扎反抗,大声呼救的情况下,被告人见其罪恶目的难以得逞,企图逃跑时,本厂职工赶到,经过搏斗,才将被告人刘××抓获归案。从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
来看,并非一般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而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的罪行性质应定为强奸罪(未遂)。
××县人民法院(1980)刑字第××号判决书认定:被告刘××犯流氓罪,而以犯罪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为由,依法判处刘××免
予刑事处分,予以释放。这个判决是不适当的。
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已经触犯刑律,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
第二十条规定,定强奸罪(未遂),依法予以制裁。
这份抗诉书针对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说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女青年于××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情节严重,只不过因被害人的坚决反抗而未遂罢了。因而,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所定流氓罪“是不适当的”。
由此可见,认定案件性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果认定案件性质不够准确,便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要么放纵罪犯,要么冤枉好人。
这里讨论的定性问题是指在研究案件时必须先把案件的性质搞准确,以便为下一步正确定罪量刑打好基础。避免办案工作出差错,走弯路。所以说,确定案件性质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
其次,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特点提炼主旨。事实和证据既是形成主旨、提炼主旨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对其主旨的确定和提炼具
有制约作用。即有什么性质的事实和证据,便可确定和提炼与其相适应的主旨。否则,主旨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那么,怎样从事实中提炼主旨?具体来说,可以分这样几步:
一是要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刑事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罪和轻罪的界限,历史上处罚过与未处罚过的界限,主罪与次罪、主
犯与从犯的界限。同时还把思想认识方面的片面性,工作中的某些错误,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同各种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二是要以犯罪构成理论审查案件事实,按我国刑法分则视其是否构成犯罪,按刑法总则视其是否具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是对有关证据严格进行审查,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可资证实犯罪。试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为例加以说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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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将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的决定。此决定就是所提炼的起诉书的主旨。一旦主旨决定了,反转来再用主旨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实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必须符合某种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这样就会使主旨和犯罪事实浑然一体,和谐统一。
第三,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主旨。
在规范性(即诉状类、裁判类)文书的理由部分,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刑、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论证,以说明其结论的正确性,这就是对主旨的确定。例如,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性质的罪,并涉及对其结论的论述,即处什么刑罚还是免除刑罚,刑期多长,有无附加刑等。为了说明其结论的正确性,在理由部分均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样,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争议事实,要认真审查,并写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依据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论证,确认当事人谁依法办事,谁不依法办事,甚至违法、违约、侵权,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些论述涉及结论部分的具体内容。如给付之诉,当事人谁给付谁,给付的标的,给付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的论断,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而,有效地确定了主旨的正确性。
第四,要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揭示主旨。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均体现在各个(种)文书的结论部分。在书状类文书中,往往把结论(即请求目的)写在事实和理由之前。这
种手法被称为“倒悬”。其特点是先下结论,后叙事论理。采用这种手法,是为了突出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自己的职权或权利,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事实和法律阐明其结论的正确性。进而,明确地
揭示了司法文书的主旨。
裁判类文书的结论是案件事实和理由之后的判决结果部分。这一部分是在对事实当庭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结论。刑事案件是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论述,说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是否恶劣,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严重,是否触犯刑律。然
后有针对性地写明判决结果: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刑轻重,即被告人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刑期多长,有无附加刑。这就是结论,亦即刑事判决书的主旨。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原、被告的争议事实和证据展开论述的。在核实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论理。理由部分要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进行分析,并根据法律作评论,指出双方当事人谁合法、谁违法、谁违约、谁侵权、谁应负某种法律责任。然后在判决结果部分写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性质,当事人各自的法律责任,并分条一一叙明。这就是裁判类文书主旨的具体体现。
第五,要以文种的职能和作用体现主旨。
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必须体现于特定的具体文书之中。也就是说,一定要使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同文书(种)的职能和作用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主旨。反之,便不能体现司法文书的主旨。有一个法律专业的实习生,为出庭支持公诉制作了一份关于×××盗窃案公诉意见书。这篇公诉意见书存在着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同文种的职能和作用不相一致的弊端。他在该文的结论中这样写道:“被告人盗窃作案的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从轻予以处罚。”这个结论不但同公诉意见书的职能和作用不相符合,而且,还同此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的结论也有所不符。在这里,公诉人应根据案件事实,即被告人连续作案的特点,强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判处。因此,可根据公诉的需要酌情将其结论修改为:虽然被告人作案的手段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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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后果也不严重,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请依法惩处。
综上所述,这个实习生制作的公诉意见书之所以出上述错误,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忽视了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因
而,把自己的公诉人身份与辩护律师的身份混同起来,乃至在公诉意见书的结论部分,写了辩护词结论部分要写的内容,所以是不当的。二是忽视了文种的职能和作用,因而,使其制作目的同文种的职能和作用不协调、不一致,最终导致公诉意见书的主旨被损坏。三是写司法文书的结论必须瞻前顾后,必须使所制作的文书与其相关的文书如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保持一致。关于“从轻判处”的结论,如果对被告人作案行为作出“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以及认罪态度较好”的论断,人民法院有可能作出免予刑罚的判决结果,这一点就和起诉书的制作目的不一致。因此,公诉人必须把自己制作的公诉意见书同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有效地统一起来,不能顾此失彼,自相矛盾,这是制作法律文书时应该切记的。否则,便会产生与
法律关系主体的制作目的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
司法文书主旨有哪些作用?主要有以下两
点:
一是,主旨对其所适用的材料具有统帅作用。虽然主旨是从相关材料中提炼出来的,但又要根据主旨的需要对所适用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选取。在刑事文书中,对那些凡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要全部选取,对那些非罪事实一概不予选取。在民事文书中,凡是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特别是违法、违约、侵权等方
面的事实都要选取,对于无争议的事实不予选取。这是刑、民事文书在选材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
对于根据主旨需要所选的材料还有一个由主旨如何统帅的问题,清人王夫之所谓“意
犹帅也,无帅之兵,谓之乌合”的名言,道出主旨的统帅作用。规范性文书的事实和理由的写
法集中反映了主旨对材料的统帅作用。
先研究主旨对事实的统帅作用。刑事文书要根据刑事犯罪的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罪的构成要件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要叙写其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后果等七个要素。为克服“千案一面”的弊端,在写事实时要因案制宜,要考虑写什么,不写什么;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略写什么;大型刑事案件还要考虑虚写什么,实写什么。这些都必须根据主旨的需要加以确定。
民事文书也要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在叙写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时,要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叙明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等八个要素。根据主旨的需要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要详叙,对其争议的问题,在不伤害原意的原则下可略写,与争议无关的可以不写。
具体来说,主旨的要求往往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意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意往往要体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以,事实部分写什么和怎么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根据主旨的要求加以全面考虑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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